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25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建普与李长玲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普,李长玲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民初1841号原告:王建普,男,1967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被告:李长玲,男,1968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原告王建普与被告李长玲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王建普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建普负担。审判员  刘文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