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彦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彦,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胡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8号申请执行人陈彦,女,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胡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胡庄村。法定代表人:胡志强,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彦与被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胡庄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立案后本院为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本案暂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帅审 判 员 李洪生代理审判员 赵财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