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五与庄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五,庄艳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民初996号原告:李五,男,1972年5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兰考县。被告:庄艳梅,女,1970年9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兰考县。原告李五诉被告庄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五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庄艳梅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五诉称,我与被告孙理腾系邻居关系。2014年9月1日,2015年8月1日,2015年10月1日被告庄艳梅以做生意缺钱为由分别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000元、35000元,合计85000元。2016年1月1日原告向被告追要借款时,被告说现在没有钱归还,让原告宽限几天,于是被告庄艳梅就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钱偿还为由,拒付至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本金8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庄艳梅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村朋友关系。2014年9月1日,被告庄艳梅在开办盛泉科技木板厂期间,因资金紧张为由找原告借款30000元,于2015年8月1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于2016年10月1日向原告借款3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庄艳梅于2016年1月1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到李五现金捌万伍千元(85000元),庄艳梅,2016年元月1日”。原、被告口头约定月息为1.2分。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清偿。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欠款8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提交的2016年1月1日,被告庄艳梅向原告李五出具的欠条原件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债务依法应当清偿。被告庄艳梅借原告李五款不按约定归还是产生本次纠纷的主要原因,被告庄艳梅应当向原告承担清偿借款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庄艳梅清偿借款本金85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自愿放弃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庄艳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原告李五本金8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被告庄艳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的数额依据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具体数额确定;收款单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21,开户行:建设银行开封市金明支行)。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郭合田审判员 郭新社审判员 逯建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建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