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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加明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81刑初139号被告人李加明,男,生于1965年6月14日,住四川省阆中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15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阆中市人民检察院以南阆检公诉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加明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琳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加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李加明饮酒后搭乘着李某驾驶一辆“雷克”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本市张飞南路由南往北行驶。当车行至下穿隧道入口处时,与前方向右变道的由苟某驾驶的“大众”牌小轿车相刮擦,致摩托车倒地,造成李加明和搭乘人员李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抽样鉴定,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5.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阆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加明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查明,被告人李加明于1998年6月25日取得准驾车型为“E”的驾驶证,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04年6月25日;事故当天被告人所驾驶的“雷克”牌摩托车已于2015年6月24日届至强制报废期。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加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阆中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李加明的供述、证人李某、苟某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物证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的说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加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醉酒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所驾驶的摩托车已届至强制报废期,所取得的驾驶证也早已届至有效期,故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犯罪后能坦白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量刑时可酌情考虑从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一)、(八)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加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利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松柏附判决书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夫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