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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连兴刑事决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连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鲁1422司惩46号被罚款人:高连兴,男,1955年9月18日生,住山东省。本院在执行公诉机关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与高连兴罚金一案中(2017)鲁1422执95号。被执行人高连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高连兴罚款5000元,限于2017年6月20日前将上述款项汇至宁津县人民法院。附:宁津县人民法院账户(在汇款附言中注明案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开户名:宁津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号:37×××72联系电话:523****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三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宁津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