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郑州家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王丽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家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丽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1818号原告郑州家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北路50号25号楼1层附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95886730C。法定代表人张琳琳。委托代理人李洋洋,男,汉族,1990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丽杰,女,汉族,1986年10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家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丽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家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安立版权所有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北京法意网科技有限公司begin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