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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执2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立与李洪涛、张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立,李洪涛,张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3执295号之一申请人李立。被执行人李洪涛。被执行人张萌。上列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823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立撤销对被执行人李洪涛、张萌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执行人李洪涛名下的豫HK81**比亚迪汽车、豫HK51**比亚迪汽车、豫HC66**丰田汽车、豫HM55**比亚迪汽车、豫HQ99**艾力绅汽车、豫HD00**宝马汽车、豫HL99**路虎揽胜汽车,共七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正超审判员  周中全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 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