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执2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立与李洪涛、张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立,李洪涛,张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3执295号之一申请人李立。被执行人李洪涛。被执行人张萌。上列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823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立撤销对被执行人李洪涛、张萌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执行人李洪涛名下的豫HK81**比亚迪汽车、豫HK51**比亚迪汽车、豫HC66**丰田汽车、豫HM55**比亚迪汽车、豫HQ99**艾力绅汽车、豫HD00**宝马汽车、豫HL99**路虎揽胜汽车,共七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正超审判员 周中全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 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