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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3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水泳、陈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水泳,陈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3814号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穆王西路尚城公馆3幢尚城公馆会所。法定代表人:蔡巍。委托代理人:胡艳雯,女,199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余水泳,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陈丽,女,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水泳、陈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水泳、陈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吉洁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瑞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