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2737号原告:王某1,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王某2,女,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某1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王某1负担。审判员 郭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耀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