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俭云与被执行人李保健、揭素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俭云,李保健,揭素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601号申请执行人吴俭云,女,1967年07月0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保健,男,1968年04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揭素勤,女,1968年05月06日出生。吴俭云与李保健、揭素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727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5月03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保健、揭素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保健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揭素勤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