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伟江、余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伟江,余彬,俞晓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723号申请执行人徐伟江,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余彬,男,199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俞晓萍,女,199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徐伟江与被告余彬、俞晓萍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7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余彬归还原告徐伟江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被告俞晓萍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5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鉴此,申请执行人徐伟江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程序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2执17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陈 滨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俞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