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某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某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1223号原告:彭某某,男,住四川省。被告:某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某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治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