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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2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杜立柱、郭伟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杜立柱,郭伟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2民初1148号之二原告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莫旗尼尔基镇。法定代表人:廖启洲,职务:经理。被告杜立柱,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民族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郭伟林,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民族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杜立柱、郭伟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由原告莫旗达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沃林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德烨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