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4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骆聪来、骆月爱等与王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聪来,骆月爱,王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4703号原告:骆聪来,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骆月爱,女,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王三龙,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骆聪来、骆月爱与被告王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聪来、骆月爱撤诉。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骆聪来、骆月爱负担。审判员 王伟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明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