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执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裘桂英、傅松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裘桂英,傅松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1170号申请执行人:裘桂英,女,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傅松飞,女,196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3民初8049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0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健民审 判 员 章志标代理审判长 潘立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胡海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