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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执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裘桂英、傅松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裘桂英,傅松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1170号申请执行人:裘桂英,女,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傅松飞,女,196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3民初8049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0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健民审 判 员  章志标代理审判长  潘立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胡海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