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雷受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雷受兴,郑思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沈巷电信大道(安康路)东,组织机构代码68689933-9。法定代表人:王师荣,董事长。被执行人:雷受兴,男,1974年3月8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郑思福,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雷受兴、郑思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雷受兴、郑思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因此未获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鸠民二初字第00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柏东审判员 梅根生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程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