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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2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徐振华与苏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振华,苏洪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2民初728号原告:徐振华,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夷山市,被告:苏洪明,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夷山市。原告徐振华与被告苏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徐振华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振华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徐振华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振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徐振华负担。审判员 姜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玉尘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