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2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徐振华与苏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振华,苏洪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2民初728号原告:徐振华,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夷山市,被告:苏洪明,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夷山市。原告徐振华与被告苏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徐振华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振华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徐振华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振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徐振华负担。审判员 姜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玉尘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