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3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与李俊荣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李俊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3民初486号原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一条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7627174974。法定代表人:肖景辉,男,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兵,女,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李俊荣,女,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原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俊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且其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陶春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世武书 记 员 滕秀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