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8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彦青与被告郭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青,郭福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866号原告李彦青,男,1981年06月28日出生,住雄县。被告郭福强,男,汉族,1982年07月03日,住雄县。原告李彦青与被告郭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彦青诉称,2016年11月原告将其所有的冀F006**号红色QQ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郭福强,车辆交付后一直未办理过户,2017年03月21日双方补签了车辆买卖协议书,但被告郭福强仍不办理过户,故诉求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郭福强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及判令被告郭福强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本院依法送达起诉书副本后,被告郭福强向本院提交了车辆买卖协议书一份,证明诉争标的车辆冀F006**号红色QQ已转卖他人,被告郭福强已不是冀F006**号车辆实际所有人,故原告起诉被告郭福强存在主体错误,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彦青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雨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智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