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02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洪福与孙世宏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福,孙世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02民初1051号原告李洪福,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28日。被告孙世宏,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28日。原告李洪福与被告孙世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李洪福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洪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洪福负担。审判员 李浩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晏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