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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02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洪福与孙世宏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福,孙世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02民初1051号原告李洪福,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28日。被告孙世宏,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28日。原告李洪福与被告孙世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李洪福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洪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洪福负担。审判员  李浩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晏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