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22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聂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2执302号被执行人聂军,男,生于1980年2月9日,汉族,重庆市巫山县人,住本县。关于被执行人聂军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2822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该判决中尚有财产刑罚金5000.00元未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聂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聂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另查明,被执行人严涛处刑期内,属服刑期间。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聂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22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聂军具备执行条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解华书审 判 员  黄志佳人民陪审员  罗家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向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