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刑更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燕智彬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燕智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刑更16号罪犯燕智彬,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曾于2011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5月4日刑满释放),并处罚金2000元。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咸中刑终字第00200号刑事判决,以燕智彬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执行至2024年12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5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27日送陕西省马栏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燕智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计分考核累计折合12个积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燕智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计分考核累计折合12个积极,并缴纳了罚金500元。上述事实,有生效刑事判决、计分考核登记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燕智彬在服刑期间,能严格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惟其系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的罪犯,又系因强奸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且为共同犯罪的主犯,亦未积极缴纳所判罚金,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燕智彬的有期徒刑减去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仲屹审判员 刘建明审判员 陈德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