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淑芳与耿磊、严梦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芳,耿磊,严梦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4执65号申请执行人:李淑芳,女,1971年9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耿磊,男,1987年8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严梦虎,男,1987年11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5)米证执字第203号公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公证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07056.12元、执行费1505.84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封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闻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