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胡二呀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二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02刑初131号公诉机关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二呀(曾用名胡齐保),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汉族,文盲,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8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蕉检公刑诉(2017)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二呀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培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二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1日、1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胡二呀骑人力三轮车,分别将宁德市体育中心西看台9号看台南北侧两个房间外走廊上的两台“美的”立式空调外机、内机(内、外机价值计1600元)盗走。两台“美的”立式空调外机被胡二呀以人民币(币种,下同)400元销赃给收购旧电器的人。被告人将两台“美的”立式空调内机运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东湖豪门路口时,被宁德市体育中心工作人员刘某等拦截,两台立式空调内机被追回。同时,被告人胡二呀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相关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二呀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胡二呀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胡二呀骑人力三轮车,将宁德市体育中心西看台9号看台南北侧两个房间外走廊上的两台“美的”立式空调外机盗走。之后,被告人胡二呀将该两台“美的”立式空调外机以人民币(币种,下同)400元销赃给收购旧电器的人。同年2月1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胡二呀骑着人力三轮车再次到上述地点,将两台“美的”立式空调内机盗走(内、外机价值计1600元),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东湖豪门路口时,被告人胡二呀被宁德市体育中心工作人员刘某等人拦截,两台立式空调内机被追回。被告人胡二呀被公安民警抓获。另查明,被告人胡二呀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8月7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胡二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提取的监控视频,证人刘某、阮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照片、发还物品清单、宁德市价格认证中心宁市价认定(2017)1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抓破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胡二呀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二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计价值1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二呀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胡二呀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归还被害单位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二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胡二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出赃款人民币四百元,返还宁德市体育中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丽霞人民陪审员 林 雯人民陪审员 张春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