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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1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蔡立杰与童木伙、李金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立杰,童木伙,李金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81民初1124号原告:蔡立杰,男,汉族,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童木伙,男,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李金妹,女,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原告蔡立杰诉被告童木伙、李金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红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立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童木伙、李金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立杰诉称,被告童木伙、李金梅(曾用名李金妹)于2013年期间陆续从原告经营的农资店购买化肥农药,赊账欠款共33000元,其后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欠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农资欠款33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上欠款的利息人民币297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欠据,拟证明被告欠原告款项33000元;3.欠条,拟证明被告确认欠化肥、农药款等本金33000元以及约定了违约金。原告庭审中补充提交有两被告签名的记账本。被告童木伙、李金妹在答辩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童木伙、李金妹系夫妻关系。自2012年起,两被告开始从原告处购买农药、化肥等产品,并亲自在原告的账本上签名确认欠款,至2015年2月17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合计33000元,并在欠据上签名交原告收执。2016年8月29日,原、被告达成还款协议,被告童木伙写立欠条给原告收执,欠条内容:本人童木伙向蔡立杰购买化肥农药产品,今尚欠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万叁仟元整(33000)定于还款2016年底还壹万壹仟元正余款到2017年底还壹万壹仟元正余款到2018年底还清,经济条件允可情况下提前偿还如果超出还款期壹个月后违约金以金额的每月以3%执行。之后,被告未按照欠条约定的期限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后起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农资欠款33000元;从2017年2月1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33000元为基准按每月3%计算违约金,直到还清欠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原告起诉状、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本院开庭笔录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有原告提供的两被告签名的账本以及被告童木伙签名的《欠据》、《欠条》为凭,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对违约金进行了约定,被告经原告多次催收拒不按照约定支付原告货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从2017年2月1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33000元为基准按每月3%计算违约金直到还清欠款之日止,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视为其自行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案审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童木伙、李金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蔡立杰货款33000元及违约金(其中违约金从2017年2月1日起以实欠货款33000元为基数按月3%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683.75元,由被告童木伙、李金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红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