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行他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陕西恒通果汁集团眉县运输有限公司与宝鸡市交通警察支队行政不作为行政集中管辖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3行他58号原告陕西恒通果汁集团眉县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市交通警察支队行政不作为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报请我院指定管辖。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本院《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方案》规定,应指定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