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82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82刑初28号公诉机关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以黑五检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楠、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与朋友郝某某(聋哑人,另案处理)在五大连池市第一人民医院一楼诊室内盗窃人民币2700.00元,分给李某某1000.00元,被其在生活中花掉;2017年1月26日,在五大连池市中心农贸城北门,李某某负责望风,郝某某盗窃黑色三星手机(价值3344.00元)一部交给李某某,案发后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失主;同日,在五大连池市中心农贸城,郝某某盗窃褐色钱包一个(钱包内装有现金225.00元、5张银行卡、1张身份证和1张百年银坊的会员卡),盗窃之后郝某某将财物交给李某某。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失主。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某共盗窃三起,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6269.00元。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4日至2017年1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与朋友郝某某(聋哑人,另案处理)在五大连池市共同盗窃三起:1.2016年12月4日,李某某负责望风,郝某某在五大连池第一人民医院盗窃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700.00元,分给李某某1000.00元,被其用于生活支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某亲属代其返还赃款2700.00元。2.2017年1月26日,李某某负责望风,郝某某在五大连池市中心农贸城北门盗窃被害人谷某某黑色三星手机一部后交给李某某。经鉴定,手机价值3344.00元。案发后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失主。3.2017年1月26日,李某某负责望风,郝某某在五大连池市中心农贸城盗窃被害人孙某某褐色钱包一个(钱包内装有现金225.00元、5张银行卡、1张孙某某的身份证和1张百年银坊的会员卡),盗窃之后郝某某将财物交给李某某。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失主。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某共盗窃三起,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6269.00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物证手机、钱包、银行卡、人民币、身份证、会员卡、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丢失报告、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返还笔录、户籍证明、证人李某某、谷某某、孙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赃款、赃物已被扣押并返还失主,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姚明辉审判员  王海军审判员  张金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