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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国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842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国辉,男,1998年4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甘肃省西和县。被告人李国辉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日被传唤)。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辉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国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日5时30分许,被告人李国辉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菀坪社区某网吧内,趁被害人莫某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莫某放于电脑桌上的价值人民币2185元的“华为”牌手机1部。归案后,被告人李国辉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了被盗手机,并已发还给被害人。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李国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国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国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莫某的陈述、证人马某的证言、发破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订单详情、价格认定意见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李国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国辉的犯罪情节,可依法单处罚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国辉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赵程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娇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