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遂宁市船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遂宁市恒源砂石厂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船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宁市恒源砂石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31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船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遂宁市船山区。法定代表人:高大洪,该局局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景阳,该局干部。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建兵,该局干部。被执行人:遂宁市恒源砂石厂,住遂宁市船山区。法定代表人:岳文全。本院在执行遂宁市船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遂宁市恒源砂石厂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等部门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陈善智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佳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