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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2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秦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1109号原告秦某,男,199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大专文化,住沙河市,被告王某,女,199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超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