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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2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易正雄与何能福、李想元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正雄,临湘市新生花炮厂,何能福,李想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2执412号申请执行人易正雄,男,1954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个体户,住湖南省临湘市长塘镇。被执行人临湘市新生花炮厂,住所地:临湘市长塘镇。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厂厂长。被执行人何能福,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个体户,住临湘市长塘镇。被执行人李想元,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个体户,住临湘市长塘镇。申请执行人易正雄与被执行人何能福、李想元、临湘市新生花炮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682执4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仁祥审判员  敖学元审判员  李星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