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杨天琼与范和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天琼,范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289号申请执行人:杨天琼,女,生于1973年1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范和平,男,生于1969年4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生效的(2016)渝0233民初4015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范和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全国执行网络查控,及本地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范和平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忠县的房屋予以查封。但该房屋有抵押,且有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233执2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代理审判员 韩国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海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