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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木荣农户与陈安溪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木荣农户,陈安溪农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156号原告:陈木荣农户,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代表人:陈木荣,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陈安溪农户,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代表人:陈安溪,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陈木荣农户与被告陈安溪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陈木荣农户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木荣农户以双方同意先行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木荣农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木荣农户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桂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丛霖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