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5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票据保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
案由
票据保证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5797号原告: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金城大厦1301—1302室。法定代表人:张加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芳、徐翔宇,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解放大道158号星城大厦1-3层。负责人:何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票据保证纠纷一案中,原告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黎小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