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西勇、孙开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西勇,孙开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927号申请执行人孙西勇。被执行人孙开钦,男,成年人,汉族。本院在执行孙西勇与被执行人孙开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现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