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民初12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南充市高坪区富畅管件租赁站与被告四川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高坪区富畅管件租赁站,四川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1247号之一原告:南充市高坪区富畅管件租赁站。负责人:谭长富。委托代理人:李磊、何朋,四川川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高坪区富畅管件租赁站与被告四川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市高坪区富畅管件租赁站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高坪区富畅管件租赁站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高坪区富畅管件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四川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64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420元,共计3384元由原告南充市高坪区富畅管件租赁站承担。审判员 梁小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