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文明与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明,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124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明,住白城市洮北区。被执行人: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明与被执行人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3205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兆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支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