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恢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于信堂与李国军、孙丽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信堂,李国军,孙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366号申请执行人:于信堂,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委托代理人:隋啸剑,系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国军,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被执行人:孙丽,女,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申请执行人于信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国军、孙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辽0283民初284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信堂于2017年1月24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1048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9元、本案执行费149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明审 判 员 唐宗波代理审判员 王焕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