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现存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现存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25刑初6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现存,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山东省金乡县,因交通肇事后逃逸,于2016年12月31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执行逮捕,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德齐检公诉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现存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现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1日4时许,被告人李现存驾驶鲁H×××××/鲁H8R**挂号重型半挂车沿省道101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101公路40KM+800M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穿公路的被害人(具体身份信息不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现存驾车逃逸,后于该日7时许投案。经齐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系复合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现存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因被害人身份信息不明,被告人李现存已按山东省农村居民标准赔付死亡赔偿金279080元、丧葬费29689.5元,现该款由齐河县民政局代为保管。同时被告人承诺,被害人身份确认后,若相关赔偿款项大于上述赔偿数额,自愿补齐差额部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现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齐河大队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办案说明、“122”报警服务台记录复印件、齐公(交)行罚决字[2016]105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登报启事、中国农业银行转账业务客户回执复印件、齐河县民政局收据、被告人李现存出具的承诺书、齐河县民政局在大众日报上的公告,证人李现山、王某的证言,德公交认字[2016]第2016120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2017】交鉴D字第10号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图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现存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现存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处刑,鉴于被告人李现存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在被害人身份未查明的情况下,主动赔偿被害方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李现存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现存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明帅人民陪审员 胡 田人民陪审员 焦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琪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