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9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胡晓凤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程立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凤,程立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138号原告胡晓凤,女,1996年9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贾霆,北京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立江,男,1964年6月2日出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409、410。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晓凤与被告程立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晓凤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晓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晓凤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米 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