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朝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天保海关、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媛,中华人民共和国天保海关,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1487号原告:李朝媛,女,1970年11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西畴县人,城镇居民,现住文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云善,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胜江,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天保海关。法定代表人:张信权,关长。所在地:文山市国际三七交易市场。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770459168X。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经理。所在地:文山市开化中路1号联通营业厅旁。原告李朝媛与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天保海关、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李朝媛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支付相关费用等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朝媛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朝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朝媛负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加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