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保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保华,刘全永,张小娜,张崎升,张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2执471号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猛,任理事长职务。被执行人:刘保华。被执行人:刘全永。被执行人:张小娜。被执行人:张崎升。被执行人:张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保华、刘全永、张崎升、张小娜、张欢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申请执行人刘保华、刘全永、张崎升、张小娜、张欢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2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宜家审 判 员 娄啼鸣代理审判员 李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任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