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侯兵兵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兵兵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305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兵兵,男,1990年7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安徽省蒙城县。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6年1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2月4日变更为监视居住。辩护人罗钟亮,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兵兵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兵兵及其辩护人罗钟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侯兵兵数十次驾驶车牌号为浙G×××××的红色雪佛兰轿车,趁车变更行驶车道时,故意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并伺机向对方索要赔偿,从而骗取现金人民币共计10505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侯兵兵驾驶车牌号为浙G×××××的红色雪佛兰轿车在义乌市叶某驾驶的浙J×××××汽车相撞,从叶某处骗取现金人民币900元。2、2015年9月2日,被告人侯兵兵驾驶车牌号为浙G×××××的红色雪佛兰轿车在义乌市王某驾驶的浙G×××××汽车相撞,从王某处骗取现金人民币800元。3、2015年9月9日,被告人侯兵兵驾驶车牌号为浙G×××××的红色雪佛兰轿车在义乌市胡某驾驶的浙G×××××汽车相撞,从胡某处骗取现金人民币700元。4、2015年11月5日,被告人侯兵兵驾驶车牌号为浙G×××××的红色雪佛兰轿车在义乌市路段故意与华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浙G×××××的车发生碰撞,从华某处骗取现金人民币900元。5、2015年11月8日,被告人侯兵兵驾驶车牌号为浙G×××××的红色雪佛兰轿车在义乌市稽亭小区附近路段故意与吕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浙G×××××的车发生碰撞,从吕某处骗取现金人民币1355元。6、2015年11月17日,被告人侯兵兵驾驶车牌号为浙G×××××的红色雪佛兰轿车在义乌市余某驾驶的浙E×××××汽车相撞,从余某处骗取现金人民币1250元。7、2015年11月28日,被告人侯兵兵驾驶车牌号为浙G×××××的红色雪佛兰轿车在义乌市华驾驶的浙G×××××汽车相撞,从徐某1处骗取现金人民币500元。8、2015年11月30日,被告人侯兵兵驾驶车牌号为浙C×××××的红色雪佛兰轿车在义乌市赵某驾驶的浙G×××××汽车相撞,从赵某处骗取现金人民币800元。9、2015年12月9日,被告人侯兵兵驾驶车牌号为浙G×××××的红色雪佛兰轿车在义乌市孔某驾驶的浙G×××××汽车相撞,从孔某处骗取现金人民币800元。10、2015年12月9日,被告人侯兵兵驾驶车牌号为浙G×××××的红色雪佛兰轿车在义乌市陆某驾驶的浙G×××××汽车相撞,从陆某处骗取现金人民币500元。11、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侯兵兵驾驶车牌号为浙G×××××的红色雪佛兰轿车在义乌市张某驾驶的浙G×××××汽车相撞,从张某处骗取现金人民币1000元。12、2015年12月14日,被告人侯兵兵驾驶车牌号为浙G×××××的红色雪佛兰轿车在义乌市林某驾驶的浙C×××××汽车相撞,从林某处骗取现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侯兵兵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叶某、赵某、陆某、余某、张某、林某、胡某、徐某1、孔某、吕某、华某的陈述,证人徐某2、邵某、朱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保险公司保险理赔资料,情况说明,车辆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侯兵兵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兵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侯兵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侯兵兵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侯兵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侯兵兵违法所得人民币10505元返还各被害人,追缴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侯兵兵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叶雪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徐 巍代书记员 傅 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