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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执2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蓝妙英、丽水市飞龙缝纫电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妙英,丽水市飞龙缝纫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2872号申请执行人蓝妙英,女,1970年12月3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丽水市飞龙缝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水阁工业区文丽二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14886139-2。法定代表人吴学年。申请执行人蓝妙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02民初7222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6月0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dsr_bzxr_q#一、被执行人丽水市飞龙缝纫电器有限公司在(2017)浙1102执287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丽水市飞龙缝纫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慧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