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廖隘奇追缴违法所得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隘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483号被执行人廖隘奇,男,1998年11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住宣汉县,无业。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廖隘奇追缴违法所得执行一案,宣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的(2017)川1722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6月12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廖隘奇自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22执4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俊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维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