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民初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庄田与孙洪红郑连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庄田,郑连胜,孙洪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2145号原告:李庄田,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讷南镇兴业村*组,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顺,内蒙古达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连胜,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讷南镇兴业村*组,身份证号码:×××.被告:孙洪江,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讷南镇兴业村*组,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新,讷河市长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庄田诉被告郑连胜、孙洪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李庄田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庄田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庄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庄田负担。审判员 范艳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毓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