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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2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邓庆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庆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22刑初11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庆华,又名邓麦,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文盲,无业,住大悟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悟县看守所。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以悟检公诉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庆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红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庆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上旬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邓庆华趁大悟县丰店镇姜畈村精准扶贫异地搬迁安置点工地无人之际,盗走该工地PVC-U管两捆。2016年12月中旬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邓庆华盗走该工地PVC-U管一捆。2017年1月1日18时许,被告人邓庆华盗走该工地脚手架三套后,又返回盗走沥青油毡三筒。经大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邓庆华盗窃的上述财物总价格为人民币1787元。另查明,被盗财物已全部追回并退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邓庆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一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副本)、鉴定结论通知书、检查证、现场照片、现场图、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大悟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人员详细信息、户籍证明、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大悟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证人陈某、高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林某的陈述;被告人邓庆华的供述与辩解;大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庆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庆华有前科,可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邓庆华当庭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被全部追回并退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庆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锦雯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