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尹伏香与株洲市汉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伏香,株洲市汉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122号原告:尹伏香,女,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告:株洲市汉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338号汉华国际商业城A栋602号。法定代表人:赵翰。原告尹伏香诉被告株洲市汉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尹伏香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伏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伏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78元,减半收取739元,由原告尹伏香承担。审判员 李美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梦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