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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郭连华与赤峰美景置业有限公司、赤峰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连华,赤峰美景置业有限公司,赤峰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20号申请人:郭连华,女,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赤峰美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林向东,经理。被申请人:赤峰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延,经理。申请人郭连华与被申请人赤峰美景置业有限公司、赤峰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连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海尔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