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聪、吴铁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聪,吴铁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552号申请执行人张聪,女,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衡水市冀州区人。被执行人吴铁柱,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衡水市冀州区人。申请执行人张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冀州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冀1181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判决书确定的探视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星期日为孩子探视日。本院认为,申请人现申请第二季度探视权,但申请时尚未到第二季度最后一个星期日,履行期限未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张聪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民审判员 陈为群审判员 韩志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骐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