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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聪、吴铁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聪,吴铁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552号申请执行人张聪,女,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衡水市冀州区人。被执行人吴铁柱,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衡水市冀州区人。申请执行人张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冀州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冀1181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判决书确定的探视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星期日为孩子探视日。本院认为,申请人现申请第二季度探视权,但申请时尚未到第二季度最后一个星期日,履行期限未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张聪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民审判员 陈为群审判员 韩志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骐畅 来自: